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兴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东新花园10号地E36号一楼101房。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新兴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创新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杨孟衡。
委托代理人:熊冠文,男,199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叶锦泰,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上诉人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3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维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湛江市霞山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其与上诉人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协议书》。其中,《产品销售合同》的第九条约定:“按合同的相关条款界定,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该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该合同首页载明签订地点为增城区新塘,《协议书》第5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协议书》中的甲方即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创新大道27号,该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晓旋
李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