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6455号
申请人:佛山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华南电光源灯饰城C区5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H6Y473。
法定代表人:钟名得。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茵瑜,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东新花园10号地E63号一楼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081081286M。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705.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非上市公司股权、机器设备。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705.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3.5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