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承希电气有限公司、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64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华南电光源灯饰城C区5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H6Y473。
法定代表人:钟名得。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茵瑜,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东新花园10号地E63号一楼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081081286M。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
佛山市**电气有限公司诉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1645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新支行账户8002××××9750内的银行存款450705.95元(实际冻结124450.99元)。现佛山市**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电气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新支行账户8002××××9750内银行存款450705.9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