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03民初3244号
原告:湛江兴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调山内村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东新花园10号地E63号一楼101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湛江兴然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湛江兴然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兴然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63元,由原告湛江兴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开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方 超
书 记 员 陈科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