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03民初2087号
原告:湛江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城区金华东路(麻章区工业品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1617810046T。
法定代表人:林金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奇,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娟,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东新花园10号地E63号一楼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081081286M。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
原告湛江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湛江开关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湛江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5.13元,由原告湛江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细曼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谭春梅
书 记 员 林蔚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