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6455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钟名得。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茵瑜,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
原告佛山市**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30.30元、财产保全费2773.53元,合共6803.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招伟妍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关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