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仁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23民初4111号
原告: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东新花园10号地E63号一楼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081081286M。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广东承诺(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仁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黄略镇坑尾村四队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MA53UMLM6Y。
法定代表人:林秋贵。
原告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仁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09元,由原告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佼佼
书 记 员  王瑞琥
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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