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3664号之二
原告:成都市秦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崇州市集贤乡文锦社区。
法定代表人:苗金江。
被告:四川邦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大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秦川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邦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秦川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邦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64元,由原告成都市秦川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万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