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3664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秦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崇州市集贤乡文锦社区。
法定代表人:苗金江。
被告:四川邦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大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秦川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邦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邦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2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四川邦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1,2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