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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嘉汇环球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89834952M。
法定代表人:陈嘉诺。
山东省邹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邹劳人仲案字(2020)第838-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德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时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