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6475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芬,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3号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244321D。
法定代表人:赵正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原告***与被告重庆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特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陆世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 磊
书 记 员 肖 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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