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1115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6日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3号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24432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重庆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1.76元,减半收取1130.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程 行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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