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3民初3435号
原告:杭州中旭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锦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旭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锦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中旭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中旭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