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通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2859号博能电力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1民终2859号
上诉人山东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博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通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通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1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博能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120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一审、二审相关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哈尔滨通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本案的核心在于哈尔滨通能公司对其产品接触式汽封滑板安装不合格导致汽轮机汽封漏气并造成损失,一审法院对此没有查清,在判决中错误表述为“无法证明汽轮机漏气系哈尔滨通能公司提供的接触式气封滑板所造成...”。双方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哈尔滨通能公司承担设备的免费安装和调试,本案的实质在于:哈尔滨通能公司对汽封滑板的安装方案和施工过程均存在重大瑕疵,从而最终导致汽轮机漏气。(二)一审法院对《汽封安装/服务工作详细记录》认定错误。《汽封安装/服务工作详细记录》仅仅是证明施工完毕的记录。一方面,哈尔滨通能公司在庭审中出具的是复印件,山东博能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法院仍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在于:该记录仅仅是施工完毕的证明,施工质量符不符合要求、漏不漏气,与之均无关系。事实上,正是因为哈尔滨通能公司施工安装不符合相关要求,导致汽封漏气,在其安装施工完毕、《汽封安装/服务工作详细记录》记载后,电厂的汽轮机才启动测试,启动后才发现汽封漏气,蒋庄电厂反馈后我方才进行了二次汽封维修,而且,二次维修也是哈尔滨通能公司对汽封重新进行的安装。一审法院的判决误把《汽封安装/服务工作详细记录》作为验收证明,与事实严重不符。(三)一审法院对录音证据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山东博能公司提供的录音也无法证明汽轮机漏气系哈尔滨通能公司提供的接触式汽封滑板所造成”,这一认定与山东博能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内容不符。哈尔滨通能公司提供的编号为20200522103852的录音文件证实:哈尔滨通能公司方马经理自称得到默许使用旧汽封圈,并出具利用旧汽封圈进行维护(只换滑板不换汽封圈)的方案,并承诺保证质量。编号为20200601182046的录音文件证实:哈尔滨通能公司承认有汽封漏气的事实,并承认哈尔滨通能公司在施工后气缸有1毫米间隙,亦证明哈尔滨通能公司方施工前没有进行测绘(这一点在法庭上哈尔滨通能公司也承认)。编号为20200602093230的录音文件证实:哈尔滨通能公司马经理承认汽封漏气量很大。编号为20200617170326的录音文件证实:哈尔滨通能公司承认以前调整的汽封间隙安装后还漏气,这次安装师傅都不会安装了,也证明因汽封漏气已经打开缸二次施工的事实。以上录音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哈尔滨通能公司提供错误的汽封滑板的安装方案,且在未进行测绘的情况下,对其汽封滑板进行了安装,施工完毕后有1毫米间隙,哈尔滨通能公司也承认汽封漏气的事实。一审法院对上述在庭审中已经质证的证据显然全部予以了忽略,从而得出了错误的判断。二、一审法院对法律适用有遗漏。根据本案事实,也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83条、584条之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未对其适用。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遗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维护山东博能公司的合法权益。
哈尔滨通能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一)山东博能公司从一审开始就歪曲本案的核心和实质,本案的核心和实质应是山东博能公司如何证明汽轮机漏气是因哈尔滨通能公司买卖合同中的产品或安装问题导致的。(二)《汽封安装/服务工作详细记录》是哈尔滨通能公司对整个安装施工过程及完毕验收的全纪录,证明各项安装指标均符合要求,山东博能公司全程参与安装并验收签字确认,且一审庭审中山东博能公司已认可该签字为验收签字(山东博能公司称“验收签字并不妨碍原告行使按照合同应享有的异议权”)。汽轮机启动后出现漏气,是山东博能公司承担的整个大修任务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哈尔滨通能公司也配合山东博能公司查找原因,现场勘查原因是高压阀门盖板维修不合格造成漏气,与哈尔滨通能公司无关。哈尔滨通能公司对《汽封安装/服务工作详细记录》承担提供真实证据的法律责任。(三)在一审庭审中,山东博能公司提供了许多录音文件,哈尔滨通能公司认为大部分录音文件都是山东博能公司蓄谋有意误导哈尔滨通能公司或者故意激怒哈尔滨通能公司,但哈尔滨通能公司一直坚持汽轮机漏气与买卖合同中的产品或安装无关。如果是由于哈尔滨通能公司安装问题导致汽轮机漏气,山东博能公司应该在二次检修前留足证据或者通过鉴定认定责任,而不是在通话中误导和激怒哈尔滨通能公司套取录音证据。哈尔滨通能公司在此之前参与过蒋庄电厂大修,哈尔滨通能公司产品是国家节能产品,在节能等各方面蒋庄电厂乃至全国众多电厂均予以高度认可,从未出现过汽轮机漏气事故。哈尔滨通能公司对蒋庄电厂该汽轮机机组熟悉,并已有测绘数据存档,无论是从经验还是现场勘察均可判断不是哈尔滨通能公司产品或安装问题造成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山东博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山东博能公司所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83条、584条之的相关规定,是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所适用的规定,是山东博能公司主观臆断假设成立的依据,不符合事实,山东博能公司证据不足。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山东博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一、判令哈尔滨通能公司赔偿山东博能公司二次维修费用167,000元;2.二、判令哈尔滨通能公司向山东博能公司支付二次维修差旅费13,673.77元;3.三、判令哈尔滨通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0日,山东博能公司与枣庄矿业集团蒋庄煤矸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蒋庄电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山东博能公司对该公司的汽轮机进行维修。2020年5月18日,山东博能公司、哈尔滨通能公司在济南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山东博能公司购买哈尔滨通能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TNQ-12QD-F接触式气封滑板14圈,最终优惠价95,000元;执行现行国家行业质量标准;产品“三包”,质保期1年,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含导致汽轮机漏气造成的损失)由哈尔滨通能公司负担;按上述质量标准双方现场交接验收,异议期三个月;哈尔滨通能公司免费安装调试;哈尔滨通能公司委托代理人为马奎林。本案山东博能公司、哈尔滨通能公司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山东博能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山东博能公司主张其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加工承揽合同,证明山东博能公司承揽枣庄矿业集团蒋庄煤矸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汽轮机维修保养项目,双方约定费用和支付方式,尚有40%的余款(33.6万元)未支付给山东博能公司(该部分损失山东博能公司将另行主张)。二、买卖合同,证明山东博能公司、哈尔滨通能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山东博能公司购买哈尔滨通能公司生产的接触式汽封滑板,双方约定哈尔滨通能公司需要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包括导致汽轮机漏气造成的损失)由哈尔滨通能公司负担,哈尔滨通能公司按照质量标准负责免费安装。三、蒋庄电厂发给山东博能公司的电子邮件下载打印件,证明汽轮机漏气。四、蒋庄电厂气封漏气分析、图片打印件和录音(山东博能公司项目经理孙海平与哈尔滨通能公司业务经理马奎林的通话)文件,证明是因为哈尔滨通能公司的施工安装瑕疵导致出现汽轮机漏气,需要进行二次开缸处理,哈尔滨通能公司也承认安装后不符合标准,漏气严重,汽轮机无法正常运行。五、山东博能公司委外项目合同(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山东巨峰建设有限公司),证明因为汽轮机漏气导致二次维修,山东博能公司支付16.7万元二次维修费用。六、会计记账凭证,证明山东博能公司二次维修期间的差旅费支出。七、买卖合同(2020年6月3日),证明因二次维修购买哈尔滨通能公司的配件。哈尔滨通能公司对山东博能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加工承揽合同,哈尔滨通能公司没有参与,对其真实性不作评价。对证据二买卖合同,系哈尔滨通能公司和山东博能公司所签订,真实有效。对证据三蒋庄电厂发给山东博能公司的电子邮件,蒋庄电厂作为业主对设备现存的问题具有发言权,出具的电子邮件具有权威性,电子邮件中没有说汽轮机漏气是哈尔滨通能公司产品造成的,蒋庄电厂阐述的几个关键缺陷里没有哈尔滨通能公司产品汽封漏气这一项,列出的那些缺陷恰恰说明检修出现问题的真正原因所在,根本就与哈尔滨通能公司的产品无关;蒋庄电厂现场反馈情况其中提到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都与哈尔滨通能公司无关,第四项也与哈尔滨通能公司无关,第五项、第六项更与哈尔滨通能公司无关,该六项存在的问题都与哈尔滨通能公司产品无关,具体哪里漏气是由专家看的。对证据四蒋庄电厂气封漏气分析、图片和录音文件,这些图片也充分证明钢的结合面漏气的关键,我方提供的证据也充分证明我们产品不是汽封漏气的原因;山东博能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一项能肯定说明是我们产品漏气,造成汽轮机停机不是我们的原因;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是孙海平与马奎林的通话,但录音内容不能证明我们的汽封有问题,山东博能公司要求我们到现场观察分析汽轮机漏气问题,在没有到达现场情况下根据我们的安装数据和现场人员反馈的安装情况,已经作出判断即汽轮机漏气不是我们的产品造成,其他部位有明显检修的质量问题;汽轮机本身的结构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从山东博能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不是汽封漏气,而是接合面、阀门漏气造成的,从蒋庄电场的信息来看是前端漏气,不是汽封漏气,我们到现场观察也是这样,有漏水现象,漏水不是汽封原因,而是保温棉和接合面那里漏气,我们现场没有承认漏气。对证据五山东博能公司委外项目合同(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山东巨峰建设有限公司)与我们没有关系。对证据六会计记账凭证没有异议,但对记帐票据的真伪性存在异议,因为没有一张是正规发票,与我们也没有关系。对证据七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但二次采购是山东博能公司要求的,与我们无关。”山东博能公司对哈尔滨通能公司的上述质证意见有异议,并主张如下:“承揽合同有合同原件,有具体的施工内容。电子邮件清楚载明一号机前端漏气量大,气缸本体接合面有滴水情况等,证明是因为汽封漏气引起的一系列问题。证据四我们清楚分析到是因为汽封漏气导致的振动、水汽、温度异常及哈尔滨通能公司施工人员承认汽封漏气的录音证据;录音证据显示哈尔滨通能公司开始不承认是汽封漏气问题,后答应派人到现场查看,之后哈尔滨通能公司派三人到现场进行勘察,2020年6月3日山东博能公司、哈尔滨通能公司签署购买汽封圈的买卖合同,后将汽封圈安装后,汽轮机运行正常,充分说明是汽封漏气造成的故障。证据五均有原件且我方能提供支付凭证。证据六我方均有原始凭证,部分票据没有发票,是因为小额不适宜开具。证据七是证明二次维修采购汽封圈,我们有其他录音证据相互佐证,证明是因为哈尔滨通能公司施工瑕疵导致汽封漏气,从而购买汽封圈。”。哈尔滨通能公司主张山东博能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并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合同仅约定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由哈尔滨通能公司负担,与产品质量无关的损失哈尔滨通能公司未承诺负担;证据二、《汽封安装/服务工作详细记录》,证明哈尔滨通能公司产品安装后已由山东博能公司现场人员张庆生签字确认验收;证据三、证言复印件,证明哈尔滨通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查看情况后确认汽轮机漏气与哈尔滨通能公司产品无关;证据四、照片,证明安装及现场察看漏气情况,根据照片显示汽轮机漏气与哈尔滨通能公司产品无关。山东博能公司对哈尔滨通能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买卖合同》,已约定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包含汽轮机漏气,责任由哈尔滨通能公司负担,同时约定由哈尔滨通能公司按照出厂标准免费安装,本案问题是哈尔滨通能公司安装瑕疵所导致,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证据二《汽封安装/服务工作详细记录》,张庆生是我方工作人员,但是否是其签名不清楚,且是由哈尔滨通能公司单方提供的记录,对关联性不予认可,验收签字并不妨碍山东博能公司行使按照合同应享有的异议权。对证据三证言是哈尔滨通能公司员工出具,与哈尔滨通能公司有利害关系,山东博能公司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四照片均是复制品,无法确认照片的具体生成时间,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另外哈尔滨通能公司提交的照片也无法证明汽轮机漏气与其无关;邮件第四条证明前端漏气量大的原因是汽封漏气导致。山东博能公司就本案有关问题主张如下:“我们与蒋庄电厂签订的是汽轮机维修保障合同,涉及的关键部件是汽封更换,当天我们找了一家龙运公司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测绘,由于是精密部件,没有精准的测绘数据无法达到其工作状态,后由于哈尔滨通能公司与电厂要求使用哈尔滨通能公司公司的产品,由于他们没有去现场测绘,所以我们对产品达到的性能存在质疑,更有录音能证明哈尔滨通能公司与电厂的关系确实存在;事实上是因为哈尔滨通能公司没有进行前期测量,直接对汽封滑板进行安装,导致汽封漏气,造成我方巨大损失;哈尔滨通能公司也承认汽封滑板需要配合汽封垫圈方能保证汽封封闭性,我们提交的录音证据能证明是哈尔滨通能公司提出不需要更换汽封圈,只更换汽封滑板,利用旧的汽封圈进行维护,并保证不会漏气,事实上正是因为哈尔滨通能公司的汽封更换方案导致后期汽轮机无法正常运行;第二次检修开缸的主要目的是处理汽封漏气,转子也未作动平衡,哈尔滨通能公司的陈述不是事实。”哈尔滨通能公司对山东博能公司的上述主张有异议,并陈述如下:“关于测绘问题,我们与电厂合作多年,前期电厂安装的汽封就是我们的产品,始终没有问题,这次电厂要重新改造,重新换汽封,我们不用测绘,我们有原始数据,上一次大修时就是我们安装的汽封,运行这么多年都没有问题,山东博能公司提出我们没有按照数据生产、安装不符合事实;山东博能公司、哈尔滨通能公司现在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汽轮机漏气是否是我们产品汽封滑板造成,主要分歧应该有直接证据证明,电子邮件指明汽轮机检修存在的问题,里面没有说轴封漏气,而我方现场人员勘察的结果汽轮机漏气是高压阀门盖板维修不合格造成漏气,气体从保温泥包裹的里面串到汽轮机前端,造成汽轮机前端漏气量大,而没有说是我方轴封漏气,当汽轮机第二次解体后,检查汽封情况,从照片和间隙大小看根本不会造成轴封大量漏气;还有一个技术问题,汽封滑板和汽封圈组成一个汽封整体,起到减少轴封漏气的作用,此次山东博能公司只购买我单位的汽封滑板,所以说汽封的质量应该由汽封圈和滑板质量一起起作用,但此次轴封没有漏气,说明汽封圈和滑板都不存在质量问题;另外接缸后山东博能公司对电厂设备进行了二次检修,检修的工作量大部分为高压阀门盖板漏气的处理及汽轮机转子动平衡等工作,山东博能公司又采购了我单位的汽封圈,并由我单位重新调式安装,这与第一次检修的漏气原因没有关联性;综上所述,山东博能公司当时提出的包括振动、漏水都是由汽封造成的不符合事实,因为振动主要是由于转子不平衡造成,他们后来重新作了动平衡才解决,与汽封没有关系;我们现场人员到现场后山东博能公司让我们承认是汽封漏气,让我们工作人员签字,因为不是汽封漏气,所以我们工作人员拒绝签字,对山东博能公司提交证据的真伪性持怀疑态度;山东博能公司二次开缸检修的主要工作不是更换汽封圈,而是作转子动平衡和高压阀门盖板返修,与第一次的汽封质量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山东博能公司工作人员张庆生在哈尔滨通能公司提供的《汽封安装/服务工作详细记录》落款验收人处签字确认,未提出任何异议。蒋庄电厂发给山东博能公司的电子邮件,无法证明汽轮机漏气系哈尔滨通能公司提供的接触式气封滑板所造成。山东博能公司提供的录音也无法证明汽轮机漏气系哈尔滨通能公司提供的接触式气封滑板所造成。因为汽轮机漏气导致二次维修,已无法通过鉴定来认定汽轮机漏气系何原因造成。故本案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山东博能公司主张汽轮机漏气系哈尔滨通能公司提供的接触式气封滑板所造成明显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山东博能公司山东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山东博能公司山东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哈尔滨通能公司提供并安装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哈尔滨通能公司应否承担相关损失的责任。山东博能公司认为其提供的录音证据足以证明哈尔滨通能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应承担责任。但上述录音内容无法证明哈尔滨通能公司出具了只换滑板不换汽封圈的方案,也不能证明汽轮机漏气系哈尔滨通能公司提供的接触式气封滑板所造成。山东博能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山东博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山东博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由山东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农泽
法官助理 王 哲 书 记 员 韩卓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