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终2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城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17698142。
法定代表人:杨国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岛,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大庙屯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92627476M。
法定代表人:张维翔,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1)鲁1681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预交诉讼费,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王正真
审 判 员 李海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军燕
书 记 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