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宝鼎重工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6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4民初705号
原告山东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山东宝鼎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宝鼎重工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3元,诉讼保全费285元,由原告山东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