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沃电力有限公司

温州宏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白云珍稀动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04民初345号
原告:温州宏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耕村白云山顶(***稀动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内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NUY75。
法定代表人:曹超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跑,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勤,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稀动植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耕村白云山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047993088。
法定代表人:潘武斌。
第三人:浙江康沃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0716419A。
法定代表人:邵明。
第三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供电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西山东路****楼及**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HB0JJ2W。
法定代表人:刘日彪。
原告温州宏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稀动植物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康沃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供电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温州宏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宏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  旭  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郑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