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3民初532号
原告:通辽金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674359239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内蒙古华电街基风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3686548547Q。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董事长。
原告通辽金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华电街基风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通辽金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通辽金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于凤权
人民陪审员 赵文成
人民陪审员 姜守权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尉礼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