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东盟输配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赛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东盟输配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迎中财保字第210号
原告江苏赛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工业园区华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东盟输配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赛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东盟输配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75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赛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东盟输配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十五万七千五百六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