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某某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51民初5892号 原告: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83号福建国际青年交流中心29层01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结算审查费35,5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签订的上海市闵行区**南方商务区项目一、二区景观改造及XX园XX号楼钢结构结算审查费协议书第3条,本协议签订后被告需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全部审查费用35,560元,原告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6%。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11月,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签订《上海市闵行区**南方商务区项目一、二区景观改造及XX园XX号楼钢构结算审查费协议书》,载明一、二区景观改造核减率超出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由被告承担,南公园钢构审计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并约定如下:1.甲方一区结算送审金额为3,039,667.03元,乙方审定金额为2,603,688.41元;二区结算送审金额为5,304,474元,乙方审定金额为4,991,957元;南公园钢构结算送审金额为1,991,307元,乙方审定金额为1,758,151元;根据上述相关条款计算,双方确认本次工程审计费用为(17891.71+2979.48+14688.83)=35,560元(大写:叁万伍仟***拾元整)。2.本次审查费35,560元为包干费用,甲乙方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费用。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全部审查费用35,560元,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6%。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闵行区**南方商务区项目一、二区景观改造及XX园XX号楼钢构结算审查费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闵行区**南方商务区项目一、二区景观改造及XX园XX号楼钢构结算审查费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欠付原告审计费35,560的事实。现被告未按期支付,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审计费35,5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费35,5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计344.50元,由被告***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