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邦尼建筑检测有限公司

南通绅宝利工艺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邦尼建筑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11649号
原告:南通绅宝利工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西板桥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228347876。
法定代表人:朱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冬,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邦尼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三墩镇东蒋湾77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11949261。
法定代表人:邢慧。
原告南通绅宝利工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邦尼建筑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被告浙江邦尼建筑检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并已向南通绅宝利工艺服饰有限公司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绅宝利工艺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绅宝利工艺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饶端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