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终6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闽东南地质大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林培贞,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城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英伟,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瑜,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清红,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6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丰 兰
审判员 杨钊胜
审判员 尹立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戈一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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