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民初1167号
原告:***,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明(***之子),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城华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20279W。
法定代表人:江细阳。
被告: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仕公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48923950XF。
法定代表人:郑英伟。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建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