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民初2622-1号
原告: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经营场所河北省泊头市营子镇小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98E5P37
经营者:张首生,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亚兴志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光荣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RL724L
法定代表人:祝辉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胡金彬,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与四川亚兴志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金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9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常良伟
书 记 员 孟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