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兴志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与四川亚兴志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民初2622-1号

原告: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经营场所河北省泊头市营子镇小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98E5P37

经营者:张首生,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亚兴志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光荣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RL724L

法定代表人:祝辉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胡金彬,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与四川亚兴志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金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9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常良伟

书 记 员 孟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