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16499号
原告: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孙文东路濠头路段宏兴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7991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有色工业建筑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333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628269X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有色工业建筑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广东省有色工业建筑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7元,减半收取为924元(该款原告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