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大建筑设计事务所

上海方大建筑设计事务所与天门上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9006民初1432号 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蒸路318号104室-K。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上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天门新城嘉华御景湾(十七号楼)115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臻,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方大事务所)诉被告天门上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门上坤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方大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门上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方大事务所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天门上坤公司支付合同设计费90000元;2.天门上坤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9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3.天门上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上海方大事务所与天门上坤公司签订《上坤·北湖四季项目方案设计、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合同》,工作范围:总体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含外装修)的设计,工作范围不包括建筑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人防设计等服务,合同暂定总价2097900元。合同签订后,上海方大事务所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交全部设计成果文件,在上海方大事务所起诉前,涉案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已开始交房。依照合同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设计费。双方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结算设计费为2084104.47元,上海方大事务所分三次开具了全部发票,天门上坤公司已经支付1994104.47元,尚欠设计费尾款90000元。为此,上海方大事务所诉至法院。 天门上坤公司辩称,1.对合同设计费90000元无异议;2.利息损失缺乏法律依据;3.诉讼费是上海方大事务所主张所产生的费用,应自行承担。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上海方大事务所(乙方)与天门上坤公司(甲方)签订《上坤·北湖四季项目方案设计、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上坤·北湖四季”工程设计工作,设计费用的计算方式为:根据双方商定(固定)设计单价,合同(暂定)总价2097900元;按进度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20日内给付最后5%的设计费。合同签订后,上海方大事务所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交设计成果文件,2022年涉案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双方结算设计费为2084104.47元,天门上坤公司已向上海方大事务所支付1994104.47元,尚欠设计费尾款90000.00元。 另查明,2023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 上述事实,有上海方大事务所提交的《上坤·北湖四季项目方案设计、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合同》、2018年和2019年修改批后公告、尾款催款聊天记录和到庭当事人***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因欠付建设工程设计费引起的合同纠纷,上海方大事务所与天门上坤公司签订的《上坤·北湖四季项目方案设计、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上海方大事务所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天门上坤公司违反约定,在付款条件成就的前提下未能给付剩余设计费,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上海方大事务所要求给付剩余90000元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22年涉案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天门上坤公司应当在竣工验收后20日内给付剩余设计费,其未予支付,应赔偿上海方大事务所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上海方大事务所主张从起诉之日2023年3月7日起计算利息,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不持异议。天门上坤公司辩称设计费不应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视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天门上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方大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设计费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65%为标准,自2022年3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天门上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案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中国银行天门茶圣支行 账号:×××01 户名:天门市人民法院案款户 汇款时,请注明(2023)鄂9006民初1432号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