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8035号
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蒸路318号104室-K。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人民政府大院内四幢二单元1-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农贸市场旁一单元6-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