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大建筑设计事务所

上海方大建筑设计事务所、天门上坤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6民初1003号 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蒸路318号104室-K。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上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天门新城嘉华御景湾(十七号楼)115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诉被告天门上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