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亿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谊地产有限公司、合谊实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民初5194号

原告:四川亿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7栋1单元14楼1404。

法定代表人:卢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朝旭,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6号1栋2楼。

法定代表人:刘力辉,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公司员工),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合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凤凰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力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6号8楼8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力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亿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合谊实业有限公司、合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亿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亿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亿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四川亿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酌莎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