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亿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牛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52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淳军,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亿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收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四川亿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