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市蝶恋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执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尚景花园1栋2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市蝶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兴路7号主楼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监理公司)与韶关市蝶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房地产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1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房地产公司应向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人民币162280.9元及延长监理期间的监理费164520元,以及逾期付款赔偿金,并支付律师费30000元;仲裁费29338元,由房地产公司承担。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以(2020)粤02执320号案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新兴路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韶府国用(2014)第030100003号],本院因本案执行对该财产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因为该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本案首封,且该土地使用权本院(2020)粤02执374号案另行处置,处置后本院参与该财产分配。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鉴于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才 审 判 员 **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园园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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