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韶关福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尚景花园1栋2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福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韶南大道中12号***创意园万联公司10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韶关福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裁决:一、韶关福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人民币236719.1元、延长监理期间的监理费人民币316530元及逾期付款赔偿金;二、韶关福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补偿律师费30000元;三、本案仲裁费35905元由韶关市福苑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如下财产:一、银行存款25637.38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二、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楼(证号:粤房地权证韶字第5××4号)、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韶府国用(2013)第030100108号〕、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9号)、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内商务客房1号楼(证号:粤房地权证韶字第0××0号)、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内商务客房2号楼(证号:粤房地权证韶字第0××8号)和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内商务客房3号楼(证号:粤房地权证韶字第0××1号)及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内商务客房4号楼(证号:粤房地权证韶字第0××9号)均由本院(2020)粤02执保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3月17日予以查封。本院将根据生效判决另案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因上述财产不是本案首封,故本案未能对上述财产予以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法院所作的调查工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现有的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上述财产该案未能处置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法院所做的调查工作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才 审 判 员 **余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园园 书 记 员 黄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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