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蕴德丰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25928号 原告: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尚景花园****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536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蕴德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中康北路卓越城****1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9500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中心广场(**)**150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HBP27。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蕴德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蕴德丰公司”)、深圳市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理财投资款20000000元,并按年化15%收益率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3日,原告与蕴德丰公司签订《投资理财代理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蕴德丰公司以蕴德丰公司名义进行投资20000000元,投资的方向仅限于国内或进出口票据理财业务,同时约定投资的年化收益率为15%,同日,汇银公司与原告签署《担保承诺书》,对原告与被告蕴德丰公司签订《投资理财代理协议》的投资本金20000000元承担兜底连带保证责任。截至起诉之日,蕴德丰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投资利息,本金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投资本金及相应利息。 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2日,原告向深圳市珍奇坊贸易有限公司转账20000000元。 2017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蕴德丰公司签订《投资理财代理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蕴德丰公司以蕴德丰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投资,投资的方向仅限于国内或进出口票据理财业务;蕴德丰公司保证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为原告寻找保障性相对高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业务,蕴德丰公司保证代原告进行投资的年化收益为15%,蕴德丰公司代理原告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中本金的15%归原告所有,超出15%的部分作为蕴德丰公司的代理服务费用归蕴德丰公司所有。若因国家及银行政策等原因导致原告可获得的年化收益不能达到15%,蕴德丰公司应在投资具体业务前告知原告,原告可决定是否参与该项具体投资,如果原告同意参与该项具体投资的,则原告收益按照投资实际产生的收益为基础进行结算,****公司代理原告的投资出现亏损,蕴德丰公司同意对原告委托蕴德丰公司理财的投资额本金部分进行兜底;蕴德丰公司代理原告投资理财和支付收益的账户户名为深圳市珍奇坊贸易有限公司,账号63×××15;蕴德丰公司本次共收到原告委托理财的投资款20000000元整,双方确认,原告实际委托投资额、收到的投资收益均以银行的转账凭证为准;蕴德丰公司应将每月收益250000元转入原告指定账户;合同期限为一年,从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同日,汇银公司向蕴德丰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基于原告与蕴德丰公司签订的《投资理财代理协议》,如蕴德丰公司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出现亏损,汇银公司同意对客户本金20000000元兜底义务承担连带保证。 庭审中,原告陈述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投资款及收益。 以上事实有《投资理财代理协议》《担保承诺书》、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涉案《投资理财代理协议》《担保承诺书》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投资理财代理协议》约定蕴德丰公司保证代原告进行投资的年化收益为15%,每月收益2500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蕴德丰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投资款20000000元后,被告蕴德丰公司应依约支付收益并于合同期满即2018年9月12日后返还投资本金。被告蕴德丰公司未到庭,亦未举证证明其支付收益及返还本金情况,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原告关于二被告未支付收益且未返还本金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蕴德丰公司返还投资本金2000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蕴德丰公司投资期即自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内按年15%支付投资收益,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合同期满后按年15%的标准持续计算收益,缺乏合同依据,但合同期满后被告蕴德丰公司逾期支付投资款项及收益造成了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本院酌情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超过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汇银公司的责任,根据《担保承诺书》,被告汇银公司自愿为涉案投资本金200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汇银公司对蕴德丰公司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2000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汇银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蕴德丰公司追偿。原告主张汇银公司对蕴德丰公司支付收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超出汇银公司保证担保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蕴德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20000000元并支付收益(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8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深圳市蕴德丰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2000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蕴德丰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柏    慧 人民陪审员 贾  建  增 人民陪审员 戴  京  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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