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426民初889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尚景花园****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536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平远县差干镇差干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08256832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龙港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东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诉讼中,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深龙港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3月4日公开对本诉和反诉合并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深龙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龙港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监理费874750元(截止至2019年3月8日)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原告与被告关于梅州岭东大酒店工程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中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梅州市岭东大酒店工程;2.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3000万元;3.签约酬金按最后结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收取监理费,相关服务酬金按补充协议;4.监理期限自2015年4月28日始至2017年1月28日止;5.委托人逾期付款则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6.工程约定监理服务期为21个月,若工期超过24个月,则每月另收取肆千元作为现场监理延期费用,此外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工程施工提供监理服务工作,合同履行期间经被告2016年3月6日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监理费结算清单》,其中载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梅州市岭东大酒店工程监理费80000元,工程造价暂按2000万元估价,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监理费220000元,2017年2月14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监理费结算清单》进行确认。经上述结算后,原告按约定继续为被告提供监理服务,该工程实际施工时间为30个月,按约被告应按工程总造价进行核算后向原告支付剩余建设工程监理费及现场监理延期费用3.6万元【(30-21)个月×0.4万元】。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将涉案纠纷及收取监理费工作出具《委托书》委***分公司处理,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致函催告均未果,合同现履行完毕,原告根据被告备案的工程造价为7600万元,结合原告提供现场监理情况,其中应计算监理费部分为6125万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监理费人民币80000元,故被告按约仍应向原告另行支付监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874750元。综上,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监理合同项下义务,被告应按约向原告足额支付工程监理费用,但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且电话催收过程中被告员工多次推辞,未按照实际工程造价与原告结算,被告拖欠监理费用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梅州岭东大酒店答辩称,深龙港公司的所有诉请与客观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一、施工及监理工程概况描述。2015年1月25日,广东山水漫画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用名:广东五指石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合同**是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岭东大酒店工程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由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和营造”)总包,合同价款与支付是工程计量依据竣工图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按定额结算,按江西省定额规定、图纸设计变更、签证等计量工程量参照江西省2004及2006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应费用定额标准执行、材料价格按施工图期间当地造价站颁布的造价信息确定。开工日期是2015年2月1日,竣工日期是2015年12月31日,总工期是334天。2015年4月,广东山水漫画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用名:广东五指石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单位: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龙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岭东大酒店工程由深龙港公司负责监理;监理的工程规模:总规划用地面积为25409.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3648.57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为13347.33平方米,地下室面积为301.24平方米,建筑层次为2-4层,屋面均为坡屋面,建筑高度最高为19.156米;总监理工程师是**;签约酬金:按最后结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收取监理费;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监理(不包括设备安装阶段和精装修阶段);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在监理单位进场后一个月内,支付首付款5万元,第二次付款至最后付款是以后每半年(至工程竣工验收),当期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费×1.5%(首付款在第二次付款中抵冲)。二、在未扣减深龙港公司监理缺项的监理费用的前提下,依《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2.1.1条之规定,深龙岗公司就岭东酒店项目应得的正常工作酬金是221990.15元。截止至2016年7月1日,岭东公司已付210000元监理费用。原告诉称岭东公司至今只支付岭东酒店工程项目的监理费80000元与客观事实不符。此外,在2016年2月6日,由广东山水漫画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用名:广东五指石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代付款30000***酒店工程监理费用,深龙港公司至今未针对该笔付款依法依约开具工程发票。在此,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向被告针对该笔付款开具等额的工程发票。三、深龙港公司诉请岭东公司支付延期监理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岭东酒店工程逾期竣工,与深龙港公司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4条之规定及《监理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条及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2.4条之约定履行工程进度控制监理责任有不可或缺的因果关系。深龙港公司无权就工程延误问题要求岭东公司支付延期监理费用。因此,深龙港公司诉请3.6万元的监理**期费用于法无据,与客观事实不符。反之,岭东公司通过反诉就深龙港公司怠于履行进度控制监理责任这一违法违约事实进行索赔。四、就涉案工程项目中,深龙港公司未尽监理职责,现场签证单及大量的监理缺项部分,岭东公司认为,该部分的工程造价相应计取的监理费应对进行扣减,酌情扣减20000元。五、深龙港公司在监理期间存在种种违约事项,如未按《监理合同》的约定提交全套的监理资料,疏于监理岭东公司的施工进度,造成景区工期延误636天,总监理工程师“监而不理”、未经建设单位同意随意更换监理人员等。六、岭东公司向原告支付的监理费用应按照审核报告最终造价的1.5%计取监理费,共计337417.8元。七、岭东公司仅需向原告支付剩余监理费共计68691.8元。综上所述,扣除上述已支付监理款项、扣减款项以及违约金,岭东公司仅需向原告支付剩余监理费68691.8元,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反诉原告岭东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7.2.1条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第三部分第2.5条的约定向反诉人交付整套监理文件资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3)设计较低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资料;(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文件资料;(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资料;(7)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开工或复工报审文件资料;(8)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文件资料;(9)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10)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11)工程变更、***赔及工程延期文件资料;(12)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13)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14)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记要;(15)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16)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文件资料;(1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件资料;(18)监理工作总结。2、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损害赔偿金38726元。3、本案本诉、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施工及监理工程概况描述(详见本诉答辩)。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7.2.1条及《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2.5条的约定,深龙港公司应向岭东酒店提交整套的监理资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详见诉讼请求1)。根据《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2.5条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按通用条款规定。”之约定,深龙港公司应向五指石公司提交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三、深龙港公司因其违法违约应向岭东公司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38726元。综上一、二、三所述,深龙港公司作为岭东酒店项目的监理单位,在整个监理期间,枉顾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存在多出违法违约事项,导致岭东酒店项目工程管理混乱,信息传达也极为凌乱,总包与分包之间相互扯皮等问题亦常有发生,为维护反诉原告(发包人)岭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126、129条之规定,特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深龙港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深龙港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岭东公司反诉深龙港公司违约及提交监理资料无事实依据,岭东公司反诉请求应全部予以驳回。(一)根据《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及深龙港公司调取的法定前期资料、施工过程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检验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均显示,深龙港公司从涉案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提供监理服务,并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深龙港公司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监理服务。(二)岭东公司反诉主张应完全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并提供整套监理文件资料,明显与事实不符。首先《监理工程监理规范》为监理工作开展的指导规范,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工程是全部按照监理规范进行,客观上也不需要,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客观上监理工作已完成;其次,岭东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工作也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竣工验收至今岭东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监理不到位的情况;最后,监理合同实质上为委托合同,即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等,故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事实上监理工作已妥善完成。(三)不论在施工期间还是竣工验收后,岭东公司从未就监理工作提出任何异议,但却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结算监理费。代理人接受深龙港公司委托送达律师函给岭东公司后,均未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回应,现岭东公司庭审中以深龙港公司违约及监理工作不到位为由与事实不符。故深龙港公司已经完全履行监理工作并交付相应监理资料,并就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提供监理意见。岭东公司要求深龙港公司交付监理文件资料无事实依据,深龙港公司已妥善履行合同无违约。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岭东公司主张深龙港公司违约及工期延误是因深龙港公司造成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岭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原告(反诉被告)深龙港公司与广东山水漫画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人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梅州市岭东大酒店工程;2、工程地点:平远县五指石景区;3、工程规模:总规划用地面积为25409.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3648.57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为13347.33平方米,地下室面积为301.24平方米,建筑层次为2-4层;屋面均为坡屋面,建筑高度最高为19.156米;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3000万元;5、总监理工程师:**;6、签约酬金:按最后结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收取监理费,包括监理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7、监理期限:自2015年4月28日始至2017年1月28日止。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第2.5约定“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报告”;第6.2.5规定“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相应调整”。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2.5约定“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总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按通用条款规定”;第5.3支付酬金:监理费首付款为监理单位进场后一个月内付50000元,最后付款为工程的竣工验收时;第9.补充条款约定“工程约定的监理服务期定为21个月,若工期延期3个月内,不另收取监理费,若工期超过24个月(监理现场服务期以竣工验收日为止),则将每月另收取肆仟元监理费作为现场监理的延期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反诉被告)深龙港公司为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的岭东大酒店工程的公共建筑、基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给水排水、建筑电气、建筑节能、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配套房建筑及附属工程提供了监理服务。梅州市岭东大酒店工程的施工单位为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为梅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平远县建筑设计室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为平远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该工程于2017年9月28日竣工验收,建筑面积为14738平方米,工程造价为6758万元。原、被告及各相关单位均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 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即移交给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使用。因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未按约定结算、支付监理费,经原告(反诉被告)深龙港公司多次催收,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仍未结算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深龙港公司便于2019年3月11日委***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918750元(不含监理延期费用),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收到该函。由于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一致未按约支付监理费,原告(反诉被告)深龙港公司遂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双方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已支付了监理费210000元;该工程按合同约定监理期限为2015年4月28日至2017年1月28日止,2017年9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期限实际为29个月,比合同约定延长了8个月;2018年3月,广东山水漫画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五指石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庭审中,原告(反诉被告)深龙港公司陈述,根据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载明,梅州市岭东大酒店工程实际造价为7600万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工程造价为6758万元;现其按6125万元结算监理费,并要求被告方(反诉原告)支付9个月的延期监理费36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 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主张原告(反诉被告)深龙港公司只监理了岭东大酒店工程的土建工程,其余工程原告方未进行监理,其提交了江西万隆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的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土建工程报告书。原告(反诉被告)深龙港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的主张予以否认。 在庭审中,本院已告知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是否要对岭东大酒店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经释明,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以上事实,有经过开庭质证的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被告(反诉原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份、《律师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建筑工程施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材料,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的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土建工程报告书以及二次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涉案工程的监理费问题。根据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费按最后结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收取监理费,监理费的最后付款时间为工程的竣工验收之时,根据该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时,即2017年9月8日,被告(反诉原告)就应该与原告(反诉被告)结算并支付监理费,但被告(反诉原告)一直未予结算并支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显示该工程实际造价为7600万元;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该工程造价为6758万元,该验收报告有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及总承包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的**,真实可信。现原告(反诉被告)自愿主张以6125万元的工程造价结算监理费,监理费为6125万元×1.5%=91875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双方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为21个月,原告实际监理期限为29个月,延长了8个月,原告请求给付延期监理费,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经核实,依法认定延期监理费为:4000元×8个月=32000元。因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双方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支付了210000元的监理费,故被告仍应给付原告监理费为:918750元+32000元-210000元=740750元。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主张只按土建工程造价进行计算监理费,根据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等证据材料,原告(反诉被告)深龙港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均进行了监理服务,故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的主张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请求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深龙港公司交付整套监理文件资料的问题。因岭东大酒店工程已竣工验收备案,该工程亦已交付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使用,现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深龙港公司提交整套监理文件资料,理由不充分,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请求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38726元的问题。因在监理期间,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原告(反诉被告)深龙港公司的监理工作提出异议,原告(反诉被告)深龙港公司已按约履行了监理义务,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故被告(反诉原告)岭东公司的请求,理由不充分,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74075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梅州市岭东大酒店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2547.5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本诉原告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922.1元,由本诉被告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625.4元;反诉受理费768.1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李 良 书 记 员  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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