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1民初757号
原告: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苏华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