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9595号之一
原告: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三段7号中海**大厦1栋1C5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项目经理),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成,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289号运达中央广场商务综合楼190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