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9595号 申请人: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三路7号中海**大厦1栋C5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成,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289号运达中央广场商务综合楼190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师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