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良骏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7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冯文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洗,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思惠,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良骏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北环路66号101-108。
法定代表人:谭配佳,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二路万商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梁游钧,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四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门良骏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骏兆业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嘉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7民终2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广州四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良骏兆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良骏兆业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良骏兆业公司已将建筑物出售而丧失了保修权利;良骏兆业公司不能证明外墙砖脱落发生系由广州四建公司的施工质量缺陷造成;良骏兆业公司主张的保修已超过保修期。因此,广州四建公司不应承担涉案小区外墙工程的保修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广州四建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与事实理由,本案现争议焦点是:一、良骏兆业公司是否丧失了保修权利;二、涉案小区楼房外墙砖的脱落原因如何认定;三、广州四建公司是否对涉案小区外墙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及保修期限如何认定。分析如下:
一、良骏兆业公司是否丧失了保修权利。
涉案小区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广州四建公司应对涉案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由于广州四建公司怠于履行保修义务,良骏兆业公司基于与广州四建公司的合同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合法有据。广州四建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小区全体购房人已另案向其提起诉讼要求承担保修责任而重复履行保修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故广州四建公司主张良骏兆业公司已将建筑物出售而丧失了保修权利的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二、涉案小区楼房外墙砖的脱落原因如何认定。
2010年5月27日,广州四建公司向良骏兆业公司作出《关于绿茵豪苑外墙砖脱落原因技术分析及处理方法的函》,对引起外墙砖脱落的原因进行分析后认为包括外墙砖粘贴采用了不合格的水泥、工人操作工艺、外墙抹灰层空鼓等因素。广州四建公司对外墙砖脱落原因的自查分析原因足以认定属于施工质量缺陷,且与广州伯盛建筑设计事务所作出的《关于绿茵豪苑*号楼工程外墙饰面砖脱落现场勘查情况及建议》得出外墙饰面砖脱落的主要原因系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白水泥质量指标不稳定影响粘结的结论相互印证。广州四建公司作为承包人若认为涉案工程的外墙砖脱落不属于施工质量缺陷,而属于其他原因导致外墙砖脱落,则应承担举证责任推翻自查分析中所认事实。故广州四建公司主张良骏兆业公司不能证明外墙砖脱落发生系由广州四建公司的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广州四建公司是否对涉案小区外墙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及保修期限如何认定。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高于法定最低保修期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申请人广州四建公司援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主张保修期的起算点系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不能变更。对于这一主张,根据良骏兆业公司和广州四建公司2010年5月10日的《会议纪要》可知,双方经协商达成涉案小区总承包工程质量保修期从此次外墙砖整改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的共识。现有多份证据能证明广州四建公司已对涉案小区部分脱落外墙进行修复,良骏兆业公司亦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减相应维修费用,但广州四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依据该《会议纪要》所达成的共识全面履行完毕,未证明已向良骏兆业公司提交书面验收报告或外墙砖已整改验收合格,亦未证明双方之后已废除或变更该《会议纪要》关于质量保修期的约定。因此,涉案小区总承包工程质量保修期还未开始起算。广州四建公司若全面履行完成《会议纪要》所达成的共识并经验收合格,保修期将重新开始起算。故广州四建公司认为良骏公司的主张超过两年保修期,没有合同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广州四建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广州四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学辉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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