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榕江明达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2民初183号
原告:贵州榕江明达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开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榕江明达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榕江明达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被告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货款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榕江明达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榕江明达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89元,由原告贵州榕江明达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