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寿县光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湘0722民初1636号
原告汉寿县光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以下简称“汉寿光福租赁部”)与被告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顺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寿光福租赁部的经营者曾光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开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顺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汉寿光福租赁部与深圳顺建公司签订《汉寿县钢管、扣件、顶托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汉寿光福租赁部已按约履行了本案系争租赁合同项下交付租赁物给深圳顺建公司使用的义务,深圳顺建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租金,但深圳顺建公司仅支付部分租金,已构成违约。经双方结算,确认截至2021年5月25日深圳顺建公司尚欠汉寿光福租赁部租金1413366.57元。结算后,深圳顺建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支付租金100000元。故深圳顺建公司应支付汉寿光福租赁部租金1313366.57元(1413366.57元-100000元)。深圳顺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汉寿光福租赁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汉寿光福租赁部提交的《汉寿县钢管、扣件、顶托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汉寿县光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结算清单、收据、账户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授权委托书、光福租赁公司钢管扣件发货单及证人王德慧的证言,内容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深圳顺建公司租赁汉寿光福租赁部的钢架管、扣件、顶托等器材,截至2021年5月25日尚欠汉寿光福租赁部租金1413366.57元的事实,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深圳顺建公司承建汉寿县山湖海?上城工程,严守建系该工程架子项目劳务负责人。2019年9月8日,汉寿光福租赁部与深圳顺建公司签订《汉寿县钢管、扣件、顶托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深圳顺建公司租用汉寿光福租赁部的钢架管、扣件、顶托等器材,并约定租金计算标准及赔付标准。双方在合同第四项约定租金每月结算一次。合同供方处有汉寿光福租赁部签章,需方处盖有深圳顺建公司合同专用章、时任法定代表人林开元签章及严守建签名。合同签订后,汉寿光福租赁部依约将租赁物送至深圳顺建公司承建的汉寿山湖海?上城工程建筑工地,由严守建及其委托的收货人罗某某、严某某、罗某某、严某某、罗某某、罗某某、杨某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2021年5月25日经结算,2019年9月9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深圳顺建公司应付租金共计2989444.47元、丢失赔偿费135元、清理上油费27257元、其他维修费6430.1元,以上共计3023266.57元,已收款1609900元,尚欠租金1413366.57元。严守建作为租用人在结算上签字确认。 另查明,深圳顺建公司使用户名为“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寿山湖海上城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银行账户,将部分租金以劳务工资的形式转入汉寿光福租赁部工作人员曾纯、刘凤兰、王德慧、曾光福、袁欢等个人银行账户。截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深圳顺建公司共支付租金1709900元(结算后深圳顺建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支付租金100000元)。 深圳顺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4月8日由林开元变更为莫少聪,2021年4月23日由莫少聪变更为刘旭。
一、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汉寿县光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租金1313366.57元; 二、驳回汉寿县光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20元,由汉寿县光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1240元,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胜兰 人民陪审员  曾爱民 人民陪审员  周正海
法官助理殷玄子 书记员罗郅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