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乡顶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21民初1662号之一
安乡顶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湘0721民初1662号民事裁定,冻结、扣押或查封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86690.56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因安乡顶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安乡顶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安乡顶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286690.56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与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丁世明 审 判 员  胡贵年 人民陪审员  廖东文
法官 助理  黎 聪 代理书记员  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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