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财保36号
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南街县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姚志兵,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旭,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乡山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紫金园小区1栋4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丕海,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乡山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千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3B7046720220000××××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乡山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世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程 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