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粤1602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河源某局,机构地址河源市。
负责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该综合执法局职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公司,住所某。
法定代表人:邓某。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江综执劳监字〔2023〕第42号)确定的义务,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河江综执劳监字〔2023〕第42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23年7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河源某局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的河江综执劳监字〔2023〕第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