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1281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星凯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赤壁市高新区中伙光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49AM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F1栋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H6W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星凯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1281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执行中查明,(2022)鄂1281执1019号案件被执行人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被执行人均为同一被执行人。为了提高执行效力,且便于执行,本院将(2023)鄂1281执300号案件并入(2022)鄂1281执1019号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873718元及利息,诉讼费19339.5元、执行费41137元等计入(2022)鄂1281执1019号案件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23)鄂1281执300号案件并入到(2022)鄂1281执1019号执行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2023)鄂1281执3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