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忠旺铝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宏伟路东星火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1001号TCL科学园区F1栋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忠旺铝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2)辽0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涉执主要内容为: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辽宁忠旺铝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赁费1365825.67元、超期使用费1918438.63元、设计变更费73904元、模板及配件丢失和损坏赔偿费335575.95元及相应的利息。2023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金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以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案已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消费及有关消费。2023年6月,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为权利人及早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作出(2022)辽0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故本案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各种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现在能够用于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1执6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忠旺铝模板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