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721执94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盛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大鲸港镇西城社区工业园河西片安流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安乡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F1栋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盛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的(2022)湘072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盛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利用网络查询的方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盛祥建材有限公司同意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721执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