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鲁0214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鲁0214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鲁0214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赵丕杰 审判员 张孝振
书记员 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