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执5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151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306297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58号,组织机构代码747022662。
法定代表人:来云水。
申请执行人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02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128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927元,执行费15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相关房地产及车位已设定抵押且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太阳谷小区环湖时代广场10#、11#的房地产也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查封,我院无处置权。2018年8月另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根据执转破程序已将相关破产材料移送台州中院,但还未进入破产程序。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2执55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