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3民初599号
原告: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马场镇下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00972294XE。
负责人:**彬,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151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3062974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场政府)诉与被告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科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场政府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场政府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计2284元,由原告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