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与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3民初599号 原告: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马场镇下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00972294XE。 负责人:**彬,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151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3062974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场政府)诉与被告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科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场政府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场政府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计2284元,由原告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