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7民初2729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钱隆首府1幢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465UR4A。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151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3062974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